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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45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94年專利行政訴訟裁判選輯 第 69-7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00 條
專利法 第 20、44 條
旨:
發明專利申請案,智慧局再審查審定為「不予專利」,申請人訴願遭決定
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判決
指出:引證案無論使用之材料、處理方法、發明目的,均不相同,引證案
與本案發明之技術內容,可謂毫無關連。原處分將前揭引證案據為核駁本
案之先前技術,並否定本案發明之進步性,顯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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