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又依行政程序 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書面形式之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機 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其目的在便於受處分人判別何者為原處分機關, 俾利其於不服時提起行政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