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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4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7、35、38 條
所得稅法 第 80、81 條
旨:
參照所得稅法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之
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
予更正,及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
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
更正。而所稱的「更正」,均指對於將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或稅
款繳納文書時所生錯誤,依查核結果為準據予以訂正而言。若納稅義務人
對於查核結果有實體上爭執,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
復查,不得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或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規定請求更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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