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參照所得稅法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之
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
予更正,及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
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
更正。而所稱的「更正」,均指對於將查核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或稅
款繳納文書時所生錯誤,依查核結果為準據予以訂正而言。若納稅義務人
對於查核結果有實體上爭執,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
復查,不得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或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規定請求更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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