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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4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土地法 第 25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1、35 條
預算法 第 2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11-5、48-3 條
土地稅法 第 14、17、18、19、20、28、6 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10、12 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6、7、9 條
旨:
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乃國家以租稅優惠之方式,對於經行
政院核定供特定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給予適用單一稅率而不依累進稅率計
徵地價稅,以此減輕該直接供事業使用之土地成本,達到將土地資源直接
投入該核定事業使用之目的。因此,依自來水法規定經核准興辦之自來水
事業,其名下土地,給予適用千分之十之優惠稅率,需直接供自來水事業
使用且按行政院核定規劃使用為必要。又同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增
列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使勞工住宅或宿舍得適用地價稅優惠
稅率,乃係考量社會治安,勞工每天返往於住處及工作場所之安全保障。
如土地所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既係供退休員工之宿舍使用,自與土地
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按千分之 2  計徵地價稅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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