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78-79 頁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之決定如有不服,應循序提起 異議程序、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惟若申請人對於主管機關或駐 外館處不予受理之決定,誤以「訴願書」之形式具狀向駐外館處表示不服 者,駐外館處應以異議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