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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78-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4、140、17、23、3、46、68、92、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4、5 條
旨: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之決定如有不服,應循序提起
異議程序、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惟若申請人對於主管機關或駐
外館處不予受理之決定,誤以「訴願書」之形式具狀向駐外館處表示不服
者,駐外館處應以異議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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