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66-568 頁
訴訟上和解契約具有訴訟法及實體法上行為的雙重性質,實體上如有行政 程序法所列之契約無效原因者,亦為無效;當事人非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