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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4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231-24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8 條
民法 第 258、26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旨: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所謂「合法現住人」,同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4  款既規定:「未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為取得
「合法現住人」要件之一,可知眷舍之現住人只要曾經獲得政府輔助購置
住宅,不問該輔助之種類、方式,均非所問。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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