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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576-5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1、96 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 3 條
旨:
機關分層負責制度係機關首長就該機關在行政內部意思決定之作業審核上
,劃分處理公務的層次,授權各層主管分工決定,並由被授權主管負其最
終核定責任之制度。依此制度訂定之分層負責明細表,性質上屬行政程序
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指業務處理方式的作業性行政規則。又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意旨,分層負責明細表有拘束屬官之效力,
但屬官若有違反分層明細表規定情形,純屬內部作業程序之違反,不構成
足以影響行政處分效力之瑕疵,不能指為行政處分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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