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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1、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民法 第 1114、1116-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6、97、98 條
社會救助法 第 5-3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9、20、5 條
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
,有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或出租
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等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
回自耕。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
地段內耕地自耕,不受第 2  款規定限制。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自耕,除
須符合承租人不致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規定外,尚須符合前述所定其他要件
,始得准許。又工作手冊係內政部對於下屬處理私有出租耕地年底租約期
滿時,關於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及承租人申請續租等事宜處理之準則。以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自耕,依工作手冊規定,所稱「鄰近
地段」係指出租人要求收回之出租耕地與其自耕地之距離未超過 15 公里
。如主管機關未審核出租耕地與自耕地間是否未超過 15 公里,即遽於核
准收回耕地,即已有未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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