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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4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257-26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2 條
教師法 第 14、15 條
旨: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固屬聘任之行政契約關係,惟公立小學對其教師所為之
資遣,則係單方行為,其效力除使聘任關係消滅外,尚產生公立學校依法
對受資遣之教師負有給付資遣費等法律上義務,此非屬聘任關係內之權利
義務內容,故非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而應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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