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257-261 頁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固屬聘任之行政契約關係,惟公立小學對其教師所為之 資遣,則係單方行為,其效力除使聘任關係消滅外,尚產生公立學校依法 對受資遣之教師負有給付資遣費等法律上義務,此非屬聘任關係內之權利 義務內容,故非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而應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