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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4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9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39、140、149、150 條
民法 第 153、482、483、486、71、73、74、77、78、79、80、81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3 條
旨:
學生進入軍事學校就讀享受公費及軍官養成教育,並於畢業後取得軍官任
用資格,雙方之關係應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關係。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明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學生已為年滿二
十歲之成年人,其仍繼續於軍官學校就讀,顯已承認其進入軍官學校就讀
之公法契約,該公法契約已生效力。而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學分數已達
退學標準,學校核定退學處分並請求賠償費用,於法均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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