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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4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1、6 條
訴願法 第 63 條
旨: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一人為數違失行為者,應分別懲
罰。可知在軍事懲戒案件中,數個符合受懲罰構成要件之行為,應分別懲
罰。行為人雖有多次行為,然對於部隊紀律及領導統御等危害應屬單一,
行為人之行為既不能單一評價為一違失行為,部隊以一個懲罰處分核予大
過兩次,乃牴觸懲罰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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