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一人為數違失行為者,應分別懲 罰。可知在軍事懲戒案件中,數個符合受懲罰構成要件之行為,應分別懲 罰。行為人雖有多次行為,然對於部隊紀律及領導統御等危害應屬單一, 行為人之行為既不能單一評價為一違失行為,部隊以一個懲罰處分核予大 過兩次,乃牴觸懲罰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