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861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4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2、117、119、121 條
規費法 第 10 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 23、27、33 條
石油管理法 第 31 條
電業法 第 50、51 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5 條
電信法 第 32 條
能源管理法 第 10 條
天然氣事業法 第 22 條
旨:
已獲主管機關合法許可挖掘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其繳費義務之發生乃獲
得合法許可之當然效果,二者具有因果關係,要難僅以主管機關亦有向違
法設置者收費之例外情事,即謂道路使用費之徵收與主管機關准否管線機
關使用道路無關。此外,行政機關審查是否准許挖掘許可及後續使用費之
課徵,主要係確保道路之平整安全,而課徵之使用費,屬使用規費性質,
亦即有使用之事實即須負擔此費用,此與道路是否作合法使用無關,二者
無因果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