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之劃定與公告,均屬對物的行政 處分,而直轄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污染行為人決定並予公告,以及其後就同 一土地範圍重新為實體審查後之再予劃定、認定與公告,均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