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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49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9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5、43、7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0、36、46、71 條
旨:
場址污染行為人,除負擔清除廢棄物的義務外,亦負擔該場址環境改善及
復原等義務,且與主管機關合意成立行政契約,因此主管機關基於該行政
契約保有之款項,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自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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