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場址污染行為人,除負擔清除廢棄物的義務外,亦負擔該場址環境改善及 復原等義務,且與主管機關合意成立行政契約,因此主管機關基於該行政 契約保有之款項,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自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