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4、5 項係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 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並若於修正施行前,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違反者,應於 2 年內 改正;此係為維護新聞自由與民主健全發展而設,對於政府、政黨或捐助 成立之財團法人等單位為直接、間接投資之不作為之限制義務,但如屬系 統經營業者,應難認屬此所規範之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