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9850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108、111、5、54、8 條
訴願法 第 95、96 條
行政罰法 第 10、7 條
公司法 第 369-11、369-2、369-3、369-9 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19、20、24、68 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旨: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第 4、5 項係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
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並若於修正施行前,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違反者,應於 2  年內
改正;此係為維護新聞自由與民主健全發展而設,對於政府、政黨或捐助
成立之財團法人等單位為直接、間接投資之不作為之限制義務,但如屬系
統經營業者,應難認屬此所規範之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