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任意藉口「當事人必須透過請求閱卷之方式以了解其具體的評價內容,並
且藉由公布標準答案及評分方式,提供司法機關對此評議行為及結果的審
查可能性及其密度,藉由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之公開,始能對事實是否正
確以及評分是否出於恣意等裁量瑕疪,以提供可檢驗之基準」,不僅有違
專業判斷之原則,更有把司法權審查之觸角過份延伸之虞,自為本院所不
取。又法律之內容固應符合明確性之原則,惟法律之規定本無法鉅細靡餘
、有關考試之方式、評分、錄取之標等技術及細節之事項,尚非不得以
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考試機關於適用職權範圍內,本於法律之
授權發布行政命命原非法所不許。本件原告指稱限制考生查看或影印答案
卡有違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惟被告否准原告閱覽原始答案
卡,是否適法,應以原告於申請時之法規有無賦予應考人此項請求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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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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