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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43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4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3、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8 條
檔案法 第 17、18、2 條
旨:
任意藉口「當事人必須透過請求閱卷之方式以了解其具體的評價內容,並
且藉由公布標準答案及評分方式,提供司法機關對此評議行為及結果的審
查可能性及其密度,藉由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之公開,始能對事實是否正
確以及評分是否出於恣意等裁量瑕疪,以提供可檢驗之基準」,不僅有違
專業判斷之原則,更有把司法權審查之觸角過份延伸之虞,自為本院所不
取。又法律之內容固應符合明確性之原則,惟法律之規定本無法鉅細靡餘
、有關考試之方式、評分、錄取之標等技術及細節之事項,尚非不得以
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考試機關於適用職權範圍內,本於法律之
授權發布行政命命原非法所不許。本件原告指稱限制考生查看或影印答案
卡有違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惟被告否准原告閱覽原始答案
卡,是否適法,應以原告於申請時之法規有無賦予應考人此項請求權為準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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