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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4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6、6、9 條
訴願法 第 1、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5、98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2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9、42、42-1、5 條
旨:
勞工保險之制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  條規定可知,其立法目的乃為保
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而制定。且以同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可
知得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人乃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至投保單位並非保
險給付之權利人。亦即投保單位是否因此在其他法律上須負擔何種責任,
並非勞工保險條例兼具保護之規範目的。故以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並非
保險給付關係之當事人,亦非有請領保險給付權利之人,而勞保局依被保
險人之申請,核定准予所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全數係由勞工保險基金支
出,投保單位毋庸分擔,亦未損害投保單位就本件勞保局核付予被保險人
職災醫療保險給付之任何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自非該處分之受處分人或
利害關係人,而既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法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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