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610-632 頁
系爭巷道既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巷道,且係附近住戶出入,及學生上下學 所需經之道路,因公益上或實質必要應予維持此一巷道,而其所屬○○村 長亦證明確應予繼續保留,以供公眾通行,復經被告現場勘驗,以該巷道 寬敞、筆直、平順,認係無礙於公共交通之巷道,從而,原處分認定系爭 巷道為「現有巷道」,繼而指定申請基地面臨系爭巷道之經界線為建築線 ,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