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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4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610-63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訴願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建築法 第 101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50-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
旨:
系爭巷道既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巷道,且係附近住戶出入,及學生上下學
所需經之道路,因公益上或實質必要應予維持此一巷道,而其所屬○○村
長亦證明確應予繼續保留,以供公眾通行,復經被告現場勘驗,以該巷道
寬敞、筆直、平順,認係無礙於公共交通之巷道,從而,原處分認定系爭
巷道為「現有巷道」,繼而指定申請基地面臨系爭巷道之經界線為建築線
,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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