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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7、1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273、6 條
水利法 第 15、19、24、26、27、29、30、34、40、41、46、47、47-1、93、93-4 條
旨:
按水利法第 40 條規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
,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 30 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準此,水權設有權利
期限之限制,此期限亦屬登記項目之一,除於核准年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延長外,否則於核准年限屆滿時即當然消滅。又雖水利法第 41 
條規定,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還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
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係規定
水權消滅後,水權人及主管機關應為之相關行政作業程序,對於水權於核
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之法律效果不生影響,自不得以水權消滅後,水權人或
主管機關尚未進行同法第 41 條行政作業程序,得排除同法第 40 條規定
之要件,而謂水權尚未消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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