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水利法第 40 條規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
,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 30 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準此,水權設有權利
期限之限制,此期限亦屬登記項目之一,除於核准年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延長外,否則於核准年限屆滿時即當然消滅。又雖水利法第 41
條規定,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還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
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係規定
水權消滅後,水權人及主管機關應為之相關行政作業程序,對於水權於核
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之法律效果不生影響,自不得以水權消滅後,水權人或
主管機關尚未進行同法第 41 條行政作業程序,得排除同法第 40 條規定
之要件,而謂水權尚未消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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