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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4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95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2、132、4、98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3 條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稱之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
機關為准駁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者,如法令未賦予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
行政處分之權利,則其陳情、檢舉、建議或請求之作用僅能促使行政機關
注意行使職權,行政機關之答覆對外並不發生准駁等法律效果,即非行政
處分,人民不得對課與義務訴訟。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
則第 31 條規定,退伍除役人員,擇領退伍金、退休俸之種類,均應於辦
理時審慎決定,經審定並領取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因此軍職退
休人員轉任公職,亦無繳回退休金之依據,況本件申請人非軍職人員,係
屬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其自不符合該條規定,是其請求亦無法
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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