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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4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598-60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5、247、756-8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95、8、98 條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本於行政契約之公費償還請求權,依其性質既應類推適
用民法第 125  條關於 15 年時效期間規定,並參諸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之規定意旨,亦僅應認上述類推適用民法時效期間規定之公法上請
求權,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關於 5  年時效期間之規定;然若自行政程
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短者,仍應依原類推適用之民法時效期間規定,而不得自行
政程序法施行日起,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關於 5  年時
效期間規定。否則將形成延長時效期間之實質,而破壞時效制度規範之目
的。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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