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391-410 頁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 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原告 確有將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領隊」,交由雄獅旅行社高雄分公司代為 履行之行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2 項所稱之轉包行為。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