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
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
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故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
須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退還稅款,並受 5 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限制;
如為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
誤,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始有依職權退稅,並不受 5
年時效期間之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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