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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4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124、3、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2 條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醫療法 第 101、103、105、108、109、12、14、15、18、2、23、41 條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12、5、6、7、8 條
醫師法 第 10、25-1、27、28-4、29-1、8、8-1、8-2 條
旨:
醫療機構或醫師已不具申請執照之資格,行政機關仍未廢止該執照,則自
有損社會大眾對政府核發執照之公信力,且不利於醫療行政事務之管理。
而醫療機構取得開業執照後,該開業所使用之建築物已喪失管理、使用權
限,且其一般醫療設施及消防安全等設備已不復存在,因已無法繼續執行
醫療事務,自屬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行政機關即得廢止
其核發之開業執照。此外,核發執照後,苟有新事實發生,致申請人已不
符合申請執照時所須之要件時,行政機關因事實變更,即得廢止先前核發
之執照,然其廢止原因既非針對申請人之行政法上義務的違反,故非屬裁
罰性之不利處分,而係管制性不利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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