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版)第 323-347 頁
主管機關於查證工作時,發現土壤、底泥或地下水因受污染而有影響人體 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者,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 ,依場址實際狀況,得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行為人、場所使用人、管 理人或所有人依土污法第 7 條第 5 項準用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 、第 4 款、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