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99-101 頁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定有明 文。對此無管轄權之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者處理,而不得 逕為否准之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