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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4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118、20、39、40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0、48-1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13、14、2、4、71、83、94 條
醫療法 第 15、18、4 條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旨:
所得稅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
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
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
,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
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所謂未提示,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
有不完全、不健全或不相符者,均有其適用。是以,稽徵機關認醫療機構
之執行業務所得,另有實際所得人時,應踐行正當程序,於進行調查或復
查時,依法規定期間,通知實際所得人將有關帳證送交調查或派員就地調
查,而非遽以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實際所得人所得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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