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查土地稅法第 35 條有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
之立法意旨,既在於避免原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
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
能力,故該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出售者以自用住宅用地為限。同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準用第 1 項之規定,自以原
即屬自用住宅用地者,始有準用餘地。若原非自用住宅用地,於購入土地
後,再將原非自用住宅用地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後出售,即不符該條之立
法目的(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2096 號判決意旨參照)。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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