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係針對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發生形式
確定力之行政處分,為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確保行政之合法
性所為之例外規定,賦予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具有該條規定
之一定事由時,得向原處分機關請求重開行政程序請求權之規範。又行政
程序法第 128 條雖是針對已發生形式確定力之行政處分所為之例外程序
,然該條既又明文規定適用之對象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行政處
分,若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因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即告確定,並無
通常救濟程序所稱之「法定救濟期間」;並其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不服,
亦可循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其自不得再主張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
事由,請求重開行政程序。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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