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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41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326-32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6、12、24、7 條
訴願法 第 1、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 條
旨:
訴願事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而所謂行政處分已不
存在,係指行政處分全部撤銷,如當事人於訴願進行中就訴願內容重新審
查而同意變更原行政處分,訴願機關仍應進行實體之審議,不能以行政處
分不存在為由為不受理之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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