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326-328 頁
訴願事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而所謂行政處分已不 存在,係指行政處分全部撤銷,如當事人於訴願進行中就訴願內容重新審 查而同意變更原行政處分,訴願機關仍應進行實體之審議,不能以行政處 分不存在為由為不受理之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