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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4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95、5、8、98 條
森林法 第 2、47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給付訴訟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
為據者,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人民申請金錢給付,須由行政
機關先行審核,依法裁量,作成核准處分者,於行政機關拒絕申請時,申
請人須先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令行政機關作成
核准處分,而不得直接提起給付訴訟。本件造林獎勵金金額既須由行政機
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則有關造林獎勵金,自應待被告確認該造林獎
勵金金額後,再依規定發給,亦即尚待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因此,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造林獎勵金,乃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依法申請案件,為行
政訴訟法第 5  條所定之課予義務訴訟,應經合法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
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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