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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307-32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72、22、24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4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民法 第 851、85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18、4、5、8、98 條
旨:
系爭現有巷道係被告因辦理成功國小北側道路之開闢而阻斷封閉,致該巷
道之居民(含原告等)無法通行。原告等人均係直接利用該既成道路以出
入,則其對既有巷道之通行非僅止反射利益,乃已具直接之請求權。原告
雖係以陳情方式,其實際應為申請,被告雖係以函復原告,其意係拒絕原
告之申請,該函復依上開司法院釋字第 423  號解釋,應認係行政處分。
系爭巷道既為現有巷道(或既成巷道),即有公用地役權存在,今被告於
新舊道路交口以有之 1.5  公尺高低而於路邊增設護欄,予以阻斷,致該
巷道居民無法由系爭巷道亦已近 3  年之久,將使系爭巷道居民通行該處
因阻隔日久生變,通行權(公用地役權)有喪失之虞,亦使原告權利發生
變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予撤銷,並由被告依
本院判決意旨為施作沿著台中市東區旱溪路路 1  段 365  巷兩旁建築線
連結至成功國小北側道路工程間適合通行之道路,恢復原告通行(即恢復
台中市旱溪路路 1  段 365  巷按原建築線 5.48 米寬的路面以恢復通行
)之處分。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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