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3479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4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87-28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4、117、119、120、121、126、39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13、51 條
旨:
所謂「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不能單以原處分機關一方觀點而認定,而
應指行政處分所根據的事實,其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的程度,須達處分相
對人陳述之意見不論予以聆聽審酌與否,客觀上均無可能影響行政處分所
根據事實之認定者,方足以排除此一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