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87-289 頁
所謂「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不能單以原處分機關一方觀點而認定,而 應指行政處分所根據的事實,其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的程度,須達處分相 對人陳述之意見不論予以聆聽審酌與否,客觀上均無可能影響行政處分所 根據事實之認定者,方足以排除此一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