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8 款係規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 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 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者,可例外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蓋 因社會情勢在近幾年變遷過大,扶養義務人就負擔之扶養義務常未見履行 ,而致審核條件時,因納入該員而計算人口範圍時,易生不符合要件之問 題,固賦予地方政府為其計算人口之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