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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4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7、8 條
民法 第 1114、1115 條
訴願法 第 1、3、8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8、98 條
社會救助法 第 10、3、4、5、5-1、5-3 條
旨: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8  款係規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
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
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者,可例外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蓋
因社會情勢在近幾年變遷過大,扶養義務人就負擔之扶養義務常未見履行
,而致審核條件時,因納入該員而計算人口範圍時,易生不符合要件之問
題,固賦予地方政府為其計算人口之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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