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1 項雖定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都市計畫之主要 計畫擬定後之公開展覽期間,得以書面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 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 核定之規定,惟此項公民或團體之參與程序之規定,無非在提供主管機關 訂定主要計畫之參考、擴大民眾參與之機制而已,並無承認特定公民或團 體有對國家機關為請求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要不待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