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924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4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88 、4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3-1、4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4、15、19、22、23、26、27、34 條
旨: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1  項雖定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都市計畫之主要
計畫擬定後之公開展覽期間,得以書面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
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
核定之規定,惟此項公民或團體之參與程序之規定,無非在提供主管機關
訂定主要計畫之參考、擴大民眾參與之機制而已,並無承認特定公民或團
體有對國家機關為請求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要不待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