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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5-1、48-1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1 條
關稅法 第 10、12、17、6、81、94 條
旨:
行為人身為報關業者並採連線通關方式申報,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 9  條第 1  項、第 11 條及第 12 條第 1  項等規定,對其所受委託
之進口報關事項,若有應注意並能注意卻疏未注意之情形導致漏列貨物及
其發票,並於連線通關申報經關稅局核定為通關後,方始申請更正報單事
項,此自有其違法之處。惟以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
標準第 15 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
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其
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故以行為人其主動申請更正之行為,符合上述認
定標準免予處罰之規定,對行為人所漏營業稅部分,自應免予處罰,其罰
鍰處分自應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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