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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4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82-8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5 、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 、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8、54、62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6、79、85 條
旨:
地方政府因中央法令規定之「地方主管機關條款」所取得之管轄權,性質
上為團體權限,故得自行以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等各種適當之
地方法規自行分配其所屬機關,無須經由法律特別之授權,亦與一般上下
機關間之權限委任情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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