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82-86 頁
地方政府因中央法令規定之「地方主管機關條款」所取得之管轄權,性質 上為團體權限,故得自行以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等各種適當之 地方法規自行分配其所屬機關,無須經由法律特別之授權,亦與一般上下 機關間之權限委任情形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