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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版)第 385-40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117、119、12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113 條
監督寺廟條例 第 5、6 條
旨:
查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之撤銷原因,乃指行政處分係屬違
法而應予撤銷之原因,包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規之瑕疵,而其中適用法規
之瑕疵,因國家積極推動法治及為適應現今快速變遷之社會環境,相關行
政法令規定愈趨精密,且修訂頻繁,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察知其違法原
因相對較為困難,若將除斥期間之起算點採取寬鬆之標準,將使違法之行
政處分易罹於 2  年除斥期間,而無法撤銷,將使依法行政原則較難以貫
徹。則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2  月 26 日決議於純為適用法規之瑕疵時
,將除斥期間之起算點採最嚴格之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曉撤銷原因說,自
較能貫徹依法行政原則。(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383  號判決
參照)至於認定事實之瑕疵,若該事實之認定,只要盡一般之注意義務,
即足以為正確之認定,則其除斥期間之起算點自無上揭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2  月 26 日決議之適用,而應自客觀上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知悉
之時點起算,較能兼顧該條亦含有法安定性考量之立法目的。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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