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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283-31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5、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6、8、96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33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68、77-1、77-2、80 條
民法 第 16、184、1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05、107、111、49、5、57、7、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3 條
學位授予法 第 2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64、65、66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72 條
旨:
按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
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
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第 626  號解釋參照),俾大學得藉以篩
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
對於入學資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
,訂定相關入學資格、課程設計、學力評鑑及畢業條件。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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