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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62、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大學法 第 28、32 條
旨:
中央警察大學依大學法規定之授權訂定之中央警察大學學則第 9  條規定
顯係中央警察大學為建立學生行為規範,並健全學生人格發展,確保學位
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基於考核學生品行之權責,針對入學新生有假借
、冒用、偽造或變造所繳證明文件等品行有重大偏差之情事,自訂學則明
定予以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註銷畢業證書、公告撤銷畢業資
格等處分,稽其內容亦屬合理且必要,揆諸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及
大學法授權意旨,核屬大學自治之範疇,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更不生牴
觸學位授予法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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