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是關於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及其方式,應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 及第 7 條規定者為限。其立法意旨在藉政府資訊之公開,便利一般民眾 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 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是上開規定中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之 資訊範圍,與具體事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中因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之利益,所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複印有關卷宗資料者,顯有 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