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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3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30-4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7、43、6、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42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14、66-8、66-9、71 條
旨:
納稅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法之立法意旨,濫用法律上之形式或法律行為,蓄
意製造外觀上或形式上存在之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使所得不具備課稅構
成要件,以免除可預見應負擔之租稅義務,此規避稅捐之脫法行為,在稅
法上應予否認,而課以與未移轉時相同之稅捐,亦即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
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就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之實質經濟
行為來加以課稅,俾符合公平課稅原則。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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