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30-46 頁
納稅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法之立法意旨,濫用法律上之形式或法律行為,蓄 意製造外觀上或形式上存在之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使所得不具備課稅構 成要件,以免除可預見應負擔之租稅義務,此規避稅捐之脫法行為,在稅 法上應予否認,而課以與未移轉時相同之稅捐,亦即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 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就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之實質經濟 行為來加以課稅,俾符合公平課稅原則。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