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係環保署為協助下級機關行使裁量 權而訂定之裁量基準,其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款規定之行 政規則,並非法律,而無行政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本件受 處分人之工廠固有排放超出放流水標準之廢水,且其污水處理裝置未達標 準,行政機關就上開行為,從一重對受處分人裁處罰鍰,本非無見,惟所 謂較重處分,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為準,本件行政機關誤以法定罰 鍰額較低之規定予以罰鍰處分,適用法律即有不當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