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2427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3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0、102、103、110、117、119、120、126、55、8、96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13、14、2、22、4、5、6、7、8 條
旨:
旅館若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其開發行為即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者於規劃時,應自行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查,其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
未經認可前,經開發行為許可者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