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勞工保險局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 定所申報之薪資,係採核實認定原則,故若投保單位欲申報被保險人薪資 時,仍須檢具被保險人其薪資所得資料,以供勞保局查核,而非僅憑投保 單位所申報之薪資,即逕為認定。故若投保單位欲調整勞工之投保薪資, 自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不得僅以申報薪資,即認勞保局應就相關給付 ,依申報薪資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