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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39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94-19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23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16、4、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94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9、6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2、8、9 條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係基於都市計劃法第 39 條之授權,都市計劃法未
授權臺灣省政府再將訂定限制人民權利之法規命令之權限,再行委任予次
級政府。另基於法位階理論,法規命令不得與上位之法律或憲法牴觸,且
此所謂之法律,並不限於作為母法之授權法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五十公尺以上,機關公
告內容則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之規定相衝突,而將電子遊戲
場之營業場所,應特定場所五十公尺之限制,增加為一千公尺,係未經授
權而增加法律之限制,應屬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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