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 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 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 用統一發票。又有關營業稅漏稅罰裁處,應以實際銷售營業人有無實際向 國家繳納營業稅為論據。故若既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即有漏稅事實,至 非實際銷售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金額報繳營業稅,並不影響應補繳營業 稅義務及逃漏營業稅應受處罰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