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969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9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國籍法 第 19、4、6、9 條
旨:
(一)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如申請歸化
      我國國籍者所附之喪失國籍證明文件有不合法情形,應予撤銷其國
      籍歸化,國籍法之立法目的係因我國對外國人申請歸化係採取單一
      國籍政策,並對渠等有無喪失國籍進行實質審查之故。我國駐奈及
      利亞代表處(即駐奈及利亞商務代表團)就原告申請驗證之外國文
      書─喪失奈及利亞公民權宣誓書,僅係核對驗證該文書上外國政府
      官員或公證人之簽章無誤後予以作形式效力之證明,至文件內容及
      實質效力則不在證明範圍。可知,任何國外文件雖經我國駐外館處
      及外交部驗證,並不必然因而推定其內容亦屬真實。
(二)原告之喪失奈及利亞國籍證明文件雖經外交部確認係奈及利亞國外
      交部核蓋鋼印及相關官員簽字,惟我國駐奈及利代表處認為上開文
      件內容之真偽仍有疑慮,恐係價購而來,乃再行文洽奈及利亞國政
      府查證,以避免其藉以歸化我國國籍,經奈及利亞國內政部函復原
      告所持之喪失奈及利亞公民權宣誓書係屬偽造。承上,堪認原告持
      以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奈及利亞公民權宣誓書係屬偽造甚
      明。故不論原告之喪失奈及利亞國國籍證明文件究否經我駐奈及利
      亞聯邦共和國商務代表團認證及外交部複驗,亦僅有形式上真正之
      效力,不影響該證明文件之實質內容係偽造之事實,原告上開主張
      ,自非可採,足見原告於申請歸化時並未喪失奈及利亞國國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