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就給付行政措施作合目的性、義務性之限制,原非法所不許,惟 其限制或其行政行為仍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否則,一有違反 ,法院得介入審查判斷。此外,當事人未受有傷殘津貼申辦事宜之有關通 知,當無從合理期待其於申辦截止日以前為傷殘津貼之請求,則行政機關 怠於通知,並據以否准傷殘津貼之申請,尚難遽認在執行其任務為行政行 為時,業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