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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39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5、6、7、8、9 條
民法 第 12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4 條
旨:
行政機關就給付行政措施作合目的性、義務性之限制,原非法所不許,惟
其限制或其行政行為仍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否則,一有違反
,法院得介入審查判斷。此外,當事人未受有傷殘津貼申辦事宜之有關通
知,當無從合理期待其於申辦截止日以前為傷殘津貼之請求,則行政機關
怠於通知,並據以否准傷殘津貼之申請,尚難遽認在執行其任務為行政行
為時,業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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